因涉嫌内幕交易,宋都股份董事长俞建午被罚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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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解红娟 编辑/马媛媛)整整11个月后,宋都股份董事长俞建午涉嫌内幕交易股票一事有了新进展。
12月23日晚间,宋都股份发布俞建午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俞建午于近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5号),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俞建午违法所得3679.31万元,并处以1.1亿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宋都股份回应称,俞建午在《告知函》中已明确将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将“回购”股票对冲?
宋都股份董事长俞建午被调查一事最早披露于今年1月22日晚间(星期五)。
彼时,宋都股份发布公告称,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俞建午的告知函,获悉其于近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正文内容如下:“因你涉嫌内幕交易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宋都股份强调,本次调查事项系对俞建午个人的调查,与公司无关,且俞建午先生承诺本次涉嫌内幕交易为对其个人股票账户的调查事项,并未涉及本公司股票。本次调查不会影响其在公司的正常履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受影响。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
同一时间,宋都股份发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称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在1.3亿元至2.6亿元之间,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4.61元/股,拟将回购股份的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此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同一天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上海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卢文曦向观察者网表示,此时计划回购公司股票有和“董事长俞建午被调查”这一负面信息对冲的嫌疑。一般而言,企业回购公司股票是看好未来发展、认为公司股票低于估值或者低于预期,在市场上表现为利好。
话虽如此,宋都股份股价仍受到影响。周末过后,宋都股份股票低开低走,报2.57元,跌幅达4.46%。
这一场景在俞建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再度重演。截至发稿,宋都股份收盘报2.67元/股,跌幅达3.26%。
另值得一提的是,据宋都股份公告,截至2021年11月末,公司仍未进行股份回购。而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宋都股份最迟要在2022年1月22日前完成回购。
“靴子很可能会在近期落地。”上海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卢文曦表示,买股票不急于一时,近期房地产股票价格一直下滑,企业和散户一样希望抄底。此外,回购也是要选时间的,如果能用最小的代价办最大的事情,当然最好。
宋都股份曾被罚30万元
俞建午不是第一次因股票交易违规受到处罚。
2012年8月,宋都股份因“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浙江宋都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时间倒回至2010年。当时,俞建午母亲及其家人决定通过借款进行打新股等证券交易,但由于家庭原因,每次借款时,均先由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然后再由该第三人转账到“俞建午母亲”账户。因俞建午母亲及其家人电脑操作不熟,委托亲属曹某进行具体的股票操作
值得一提的是,曹某当时虽不是浙江宋都员工,但曾在浙江宋都投资发展部任交易员。
而经过调查,俞建午母亲账户交易股票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去向都是浙江宋都,且该账户与同期“浙江宋都”账户在交易股票的操作上高度重合,交易地点也是浙江宋都的办公楼。根据涉案账户股票交易记录,俞建午母亲账户与同期“浙江宋都”账户多次使用相同电脑进行下单操作,且两个账户之间下单时间相隔较短,可以判定系一人操作。
现场调查也发现,浙江宋都投资发展部用于证券交易的电脑设有登录密码,若非浙江宋都的交易员,应当无法使用电脑。
鉴于此,证监会认为浙江宋都利用俞建午母亲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有关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此,浙江宋都及其代理人表示,浙江宋都是俞建午一人的独资公司,公司有一定的资金留存。具体操办都是公司财务负责人下指令并由有关员工办理,借款均如实记入公司财务账册,证券交易盈亏由王某及其家人自负。曹某因是俞建午母亲的晚辈亲属,经常去公司,并且经常会在公司操作电脑。
此外,浙江宋都拥有合法的证券账户,且证券交易金额一直不小,无须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俞建午与其母亲系亲属之间的借款关系,公司既不干预交易事项,也不承担其交易盈亏,不构成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虽然浙江宋都是俞建午一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但浙江宋都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完整的财产权利。办理向俞建午母亲账户转款手续的是浙江宋都相关人员,相关行为应当视为浙江宋都的行为。浙江宋都有关俞建午私人向王某提供借款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浙江宋都有关自身有证券账户、无须使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辩解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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